德国银杉蓄电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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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解德国银杉蓄电池的使用和维护

日期 2022-12-01 09:10:33 来源:王泽龙 18630968614
讲解德国银杉蓄电池的使用和维护
摘要
本章介绍 VEG 蓄电池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。
3.1
使用
3.1.1
注意事项
1. 不要使蓄电池短路。
2. 长期库存后安装,使用前必须充电。
3.不要打开安全阀。
4.保持蓄电池清洁。
5.长期贮存,应定期对蓄电池进行补充电。
6.事故放电后,蓄电池在没有及时补充电的情况下,不允许让其继续供电。
7.不允许将不同标称容量的电池组并联使用。
8.触摸结合部位和端子无发烫现象。
3.1.2
蓄电池充电
1.浮充充电
蓄电池浮充电压设定为 2.25V/单格(25℃时)(蓄电池正负端子测定值的平均值),充电最大电流设定为
0.30C10A。若电池工作环境温度偏移 25℃时应对浮充电压作相应修正,应对浮充电压作相应修正,修
正电压为 V 修正=V25℃-0.003V/℃×(T 实际-25℃),即温度每升高 1℃,浮充电压降低 3mV,温度
每降低 1℃,浮充电压升高 3mV。
2.均衡充电
均充电压一般设定为 2.35V/单体(25℃时蓄电池正负端子测定的平均值),充电最大电流为 0.30C10A
,均充时间按下列情况进行设定:
表 3.1-1 均充时间设定
均充条件
均充时间
退出均充条件
1 蓄电池安装调试结束后投入使用前
1~10h。具体时间根据退
出均充条件
电池组均充电流小于
10mA/Ah 时,自动转入浮充(
并联时≤
10mA/Ah×电池组并联数)
2
停 电 后 蓄 电 池 充 电 电 流 ≥50mA/Ah ( 并 联 时
≥50mA/Ah×电池组并联数)
3 蓄电池容量检测后进行均充电4
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单体浮充电压低于
2.18V 时应进行均充电
10h
均充时间达到 10h 后转入
浮充
5
机房电池一般为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均充
3.1.3
温度对蓄电池容量的影响
温度影响电池的容量。一般情况下,温度越高,放电容量越大。电池放电时,如果温度不是 25℃,则需
将实测容量 C t 按以下公式换算成 25℃基准温度时容量 C25。
C
25
C
t
1+K(t-25)
式中: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,K温度系数,10 小时率容量实验时 K=0.006/℃、3 小时率容量实验时
K=0.008/℃、1小时率容量实验时 K=0.01/℃。
浮充特性:浮充电压应选择制造厂家推荐的电压值。而且环境温度的不同,浮充电压值 也要做相应调
整。开关电源有温度补偿功但未配传感器或无温度自动补偿功能时,VLRA 电池不同温度时的浮充电压
请根据下表进行调整:
表 3.1-2 不同环境温度浮充电压选择
环境温度(℃)
浮充电压(约 V±0.01V/单体)
0~10
2.30
11~15
2.28
16~25
2.25
26~30
2.23
31~40
2.20
3.1.4
温度对电池寿命的影响
蓄电池的环境温度保持在 24℃~25℃,蓄电池将有最佳的使用寿命和性能。温度低于25℃,电池的充电
效率和性能会降低。温度高于 25℃,电池的寿命将缩短,参考数据如下:
表 3.1-3 温度对电池寿命的影响
电池平均温度
寿命降低率(%)
25℃
0
30℃
30
35℃
50
40℃
66
45℃
75
50℃
83
浮充预期寿命在 25℃时为 10 年,如果实际使用的蓄电池平均温度为 35℃,则蓄电池浮充预期寿命仅为
5 年。11
3.1.5
蓄电池容量检测
容量放电前应进行均电,当均充转浮充后,浮充电流在 1-2mA/Ah,且连续稳定约 2-3 小时不变,这表
明电池已充足电。在确保浮充 24 小时并断电 1 小时后,可以进行容量检测, 检测方法见下表。
表 3.1-4 容量检测方法
放电率
放电电流,A
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压,V
容量检测标准
10h
1.0I10
1.80
≥1.00C10
5h
1.6I10
1.80
≥0.80C10
3h
2.5I10
1.80
≥0.75C10
1h
5.5I10
1.75
≥0.55C10
3.1.6
开关电源参数设置
开关电源对电池的控制参数应根据负载电流的大小设置,见下表:
表 3.1-5
负载电流
与 I10 比值
停止程控交换机工作
蓄电池单体终止电压,(V)
(一次下电)
停止信号传输工作
蓄电池单体终止电压,(V)
(二次下电)
6/6
1.90(45.6V/48V 系统)
1.88(45.0V/48V 系统)
5/6
1.95(46.8V/48V 系统)
1.93(46.3V/48V 系统)
2/3
1.96(47.0V/48V 系统)
1.94(46.5V/48V 系统)
1/2
1.97(47.3V/48V 系统)
1.95(46.8V/48V 系统)
1/3
1.98(47.5V/48V 系统)
1.96(47.0V/48V 系统)
1/6
1.98(47.5V/48V 系统)
1.96(47.0V/48V 系统)
 
注:1、表中 I10 表示 10 小时率放电电流,其数值为电池的标称容量 C10 的 1/10。若电池为多
路并联,则电池的标称容量为多路并联电池的标称容量之和(不允许将不同标称容量的电池组并联)
2、如果蓄电池组出现落后电池(按 I10 电流放电 5h 终压在 1.80V 以下)应及时进行更换或恢复处理
3、此表参数适用于放电电流小于 0.1C10A 的场合